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634号
申请执行人:刘连起,住涿州市
被执行人:张春华���住涿州市
被执行人:张春江,住涿州市
被执行人:康树生,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连起与被执行人张春华、张春江、康树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第1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刘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