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住所地:怀集县永固镇圩府对面。企业机构代码:56667439-7
法定代表人:邓雄,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思艺,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的职员。被执行人植金养,又名植才元,男,汉族,1982年4月26日出生,住怀集县永固镇保良村委会。身份证号码:XXXXXXX********。被执行人袁丽群,女,汉族,1982年11月3日出生,住怀集县永固镇保良村委会。身份证号码:X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植金养、袁丽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3)肇怀法永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限被执行人植金养、袁丽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9999.88元及利息12826.82元(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计至2013年7月21日止,余下利息另计至清偿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0元,执行费397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植金养、袁丽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经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植金养、袁丽群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植金养、袁丽群停止了侵权行为,被执行人主动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本案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因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肇怀法永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莫能文
审 判 员 苏罗群
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