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法执字第56号

韩小平与镇原县开边镇白马寺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小平,镇原县开边镇白马寺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韩小平,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执行人镇原县开边镇白马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文新,该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2014)镇民初字第1240号韩小平与镇原县开边镇白马寺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镇原县开边镇白马寺村民委员会通过开边镇政府筹资1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韩小平,下剩执行标的3183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镇原县开边镇白马寺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韩小平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1240号韩小平与镇原县开边镇白马寺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世源

审判员  罗进先

审判员  陈 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