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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0301号

冒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冒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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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301��原告冒某。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张达远,如皋市柴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冒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冒某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冒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冒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冒某负担。

审 判 员  章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冒 丽见习

书记员  江丽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