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489号原告宝鸡市鼎盛天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翟永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永岗,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法定代表人刘新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鼎盛天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约定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应由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依据原、被告双方在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工程所在地位于西安市阎良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宝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党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