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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1702民初763号

原告罗隆基与被告杨西鹏、李小敏、河南省华腾置业有限公司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德基,杨西鹏,李小敏,河南省华腾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702民初763号原告罗德基,男,汉族,1992年1月18日出生。被告杨西鹏,男,汉族,1990年8月8日出生。被告李小敏,女,汉族,1987年7月16日出生。被告河南省华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隆基与被告杨西鹏、李小敏、河南省华腾置业有限公司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隆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隆基负担。

审 判 长  宋 方

审 判 员  邓卫军

代理

审判员  康 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楚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