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36号原告章启清,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章萍萍,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启清诉被告章萍萍赡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章启清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启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启清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国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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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启清与章萍萍赡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36号原告章启清,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章萍萍,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启清诉被告章萍萍赡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章启清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启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启清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国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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