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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36号

章启清与章萍萍赡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章启清;章萍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36号原告章启清,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章萍萍,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启清诉被告章萍萍赡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章启清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启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启清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国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