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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执字第71号

何少林与陈中民蒋继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少林,陈中民蒋继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71号

申请执行人:何少林

被执行人:陈中民蒋继锋本院在执行何少林申请执行陈中民、蒋继锋、桂林市京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借款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6)象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先勇

审判员  李隆清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