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71号
申请执行人:何少林
被执行人:陈中民蒋继锋本院在执行何少林申请执行陈中民、蒋继锋、桂林市京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借款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6)象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先勇
审判员 李隆清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