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跃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和,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及书记。被执行人王国军,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跃进村村民委员会。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跃进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国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国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跃进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国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跃进村村民委员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国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跃进村村民委员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铸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