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251-1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金鹏运输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银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冯素侠,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蒙民一初字第0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冯素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素侠有皖SJ61**号货车一辆挂靠在蒙城县金鹏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冯素侠所有并挂靠在蒙城县金鹏运输物流有限公司皖SJ61**号货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限被执行人自查封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查封的车辆。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绍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沛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