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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834号

顾燕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燕华,陈利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顾燕华,男,199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陈利荣,男,成年,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永发村*组。

原告顾燕华诉被告陈利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其收取的介绍费人民币11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

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以双方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宋永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