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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35号

民事裁定书(12)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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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煤国电郑州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乔楼镇楚楼水库*号。法定代表人李现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永兴铝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郭甘峰,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东。法定代表人马正兰,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郑州鹤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现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鹤煤国电郑州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永兴铝业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鹤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与郑州鹤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未参与过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河南永兴铝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合作事宜,他们双方的合同和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均不显示上诉人和郑州鹤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合作事宜。被上诉人为了达到争管辖权的目的,故意将不属于本案主体的上诉人和郑州鹤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列为被告。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当移送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整合重组禹州胜利煤矿引起的纠纷。根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鹤煤公司对禹州地区整合矿井投资管理的批复》:“原则同意你公司以控股子公司鹤煤国电郑州能源有限公司为投资主体,对东兴煤矿、胜利煤矿进行实质性重组┄┄请你公司及时与胜利煤矿原股东谈判”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列为被告,不属于虚列的被告。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225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玉清

代理

审判员  张 琳

代理

审判员  王XX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婉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3月26日参加人:薛玉清、张琳、王XX记录人:薛玉清评议记录:,承办人薛:汇报案情(略)。上诉人鹤煤国电郑州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永兴铝业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鹤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与郑州鹤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未参与过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河南永兴铝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合作事宜,他们双方的合同和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均不显示上诉人和郑州鹤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合作事宜。被上诉人为了达到争管辖权的目的,故意将不属于本案主体的上诉人和郑州鹤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列为被告。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当移送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鹤煤公司对禹州地区整合矿井投资管理的批复》:“原则同意你公司以控股子公司鹤煤国电郑州能源有限公司为投资主体,对东兴煤矿、胜利���矿进行实质性重组┄┄请你公司及时与胜利煤矿原股东谈判”,相关会议纪要也有类似相关规定。本案如何处理,请大家评议。王:本案属于因整合重组禹州胜利煤矿引起的纠纷。根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鹤煤公司对禹州地区整合矿井投资管理的批复》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列为被告,不属于虚列的被告。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我的意见是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张:同意维持一审裁定。但是本案的案由不太具体。薛:同意大家意见。关于案由问题,虽然是因重组煤矿引起的纠纷,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是要求被告履行出资义务,而是要求赔偿接管期间造成的损失。在三级、四级案由中没有找到合适的案由,而且本案的案由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就继续使��一审确定的案由吧。合议庭一致意见: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