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一终字第000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龙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述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秋安。
上诉人大连龙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秋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海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龙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董秋安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连龙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龙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315元,由上诉人大连龙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富 春 玖
审 判 员 王 迪
代理
审判员 张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薄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