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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502号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利全、李爱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502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利全。被执行人李爱菊。被执行人吴金刚。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审结。该案(2015)乐商督字第151号支付令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415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书坤

审判员  田 政

审判员  孟俊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常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