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蒙民一初字第00316-1号
原告:王文,男,汉族,住涡阳县。
原告:王军,男,汉族,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莫永红,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星,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邱利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泉生(该公司员工),男,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了原告王文、王军与被告张红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丽丽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