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0237号
申请执行人:江立新
被执行人:王松
被执行人:袁昌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巢民一初字第016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松银行存款11501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鲁圣权
审判员 张 智
审判员 陈效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