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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执字第00237号

江立新与王松、袁昌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立新,王松,袁昌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0237号

申请执行人:江立新

被执行人:王松

被执行人:袁昌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巢民一初字第016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松银行存款11501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鲁圣权

审判员  张 智

审判员  陈效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