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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1287号

梁玉规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梁玉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1287号罪犯梁玉规。现在广西柳城监狱服刑。广西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玉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梁玉规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南市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柳城监狱于2015年3月1日以(2015)柳城狱假字第1003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覃海用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贺斌、余建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刘宸担任法庭记录。受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露塘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东、陈琪,广西柳城监狱刑罚执行机关代表荣立勤、韦丽娜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玉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梁玉规的假释提请及庭审活动程序合法,证据真实充分,未发现不当之处。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玉规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88.4分,并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梁玉规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玉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玉规给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      海      用

人民陪审员 贺            斌

人民陪审员 余建文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