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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1260号

青州市北蒋低价超市与杨玉华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州市北蒋低价超市,杨玉华,潍坊坦力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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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260号原告青州市北蒋低价超市,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北蒋村。经营者南风莲,女,1987年1月5日出生。被告杨玉华,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潍坊坦力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增福寺村东。法定代表人杨玉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北蒋低价超市诉被告杨玉华、潍坊坦力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年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州市北蒋低价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长永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傅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