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260号原告青州市北蒋低价超市,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北蒋村。经营者南风莲,女,1987年1月5日出生。被告杨玉华,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潍坊坦力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增福寺村东。法定代表人杨玉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北蒋低价超市诉被告杨玉华、潍坊坦力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年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州市北蒋低价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长永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傅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