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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平与被执行人申天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高中文化。被执行人申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2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将拖欠的工资及诉讼费,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开荣

审判员  杨开成

审判员  俞志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龙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