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高中文化。被执行人申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2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将拖欠的工资及诉讼费,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开荣
审判员 杨开成
审判员 俞志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龙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