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747-1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侯家坊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振生被执行人董方良本院执行的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侯家坊村村民委员会与董方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