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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1162号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聚海东方华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聚海东方华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埠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聚海东方华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蔡屋围金龙大厦十楼1001单元。法定代表人曾春生。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聚海东方华夏文化发展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公波

审判员  王良国

审判员  谢小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 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