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第233号申请执行人丁莉,女,土家族。被执行人黄海华,男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丁莉与黄海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莉向本院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丁莉向本院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万青
审判员 余 晓
审判员 马晓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