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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执第233号

罗晓峰与余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莉,黄海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第233号申请执行人丁莉,女,土家族。被执行人黄海华,男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丁莉与黄海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莉向本院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丁莉向本院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万青

审判员  余 晓

审判员  马晓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