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唐杰。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凤凰村村委会。被执行人母贤聪。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唐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凤凰村村委会、母贤聪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母贤聪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冻结、扣划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建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