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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6号

唐杰与母贤聪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杰,北川羌族自治县凤凰村村委会,母贤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唐杰。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凤凰村村委会。被执行人母贤聪。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唐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凤凰村村委会、母贤聪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母贤聪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冻结、扣划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建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