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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149号

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王庆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王庆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49号

原告: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紫薇北路1386-1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东辉,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庆松,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居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原告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被告王庆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安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