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佳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永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范刚月,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邢台佳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范刚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491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邢台佳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剑骊
代理
审判员 李天恩
代理
审判员 张金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