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151号

邢台佳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范刚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台佳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范刚月

裁判文书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佳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永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范刚月,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邢台佳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范刚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491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邢台佳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剑骊

代理

审判员  李天恩

代理

审判员  张金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