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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终字第151号

陈鸿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鸿,曾惠娥,王某甲,庄某,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