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1151号原告钟乙苏,男,汉族,1977年1月29日生,新宁县人,农民。原告罗军,男,汉族,1974年5月9日生,新宁县人,农民。被告杨英东,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生,新宁县人,农民。被告杨英金,男,汉族,1971年3月5日生,新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乙苏、罗军与被告杨英东、杨英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乙苏、罗军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乙苏、罗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乙苏、罗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减免。
审 判 长 李畅华
人民陪审员 肖新保
人民陪审员 李卫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梁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