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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一初字第1151号

钟乙苏、罗军与杨英东、杨英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钟乙苏,罗军,杨英东,杨英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1151号原告钟乙苏,男,汉族,1977年1月29日生,新宁县人,农民。原告罗军,男,汉族,1974年5月9日生,新宁县人,农民。被告杨英东,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生,新宁县人,农民。被告杨英金,男,汉族,1971年3月5日生,新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乙苏、罗军与被告杨英东、杨英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乙苏、罗军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乙苏、罗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乙苏、罗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减免。

审 判 长  李畅华

人民陪审员  肖新保

人民陪审员  李卫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梁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