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2016)桂0981执8号缓急:份数:份签发: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局拟稿人:校对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981执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家福,男,汉族。被执行人谢华林,男,汉族。申请执行曾家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曾家福与被执行人谢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谢华林的存款815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谢华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华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谢华林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华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谢华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捷
审判员 罗正生
审判员 刘峻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珏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