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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五字887号

胡连英与徐海军、韦运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连英,徐海军,韦运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五字887号申请执行人胡连英,被执行人徐海军,被执行人韦运超,本院在执行胡连英申请徐海军、韦运超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唐执五字第88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代理

审判员  许金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