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五字887号申请执行人胡连英,被执行人徐海军,被执行人韦运超,本院在执行胡连英申请徐海军、韦运超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唐执五字第88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代理
审判员 许金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
胡连英与徐海军、韦运超执行裁定书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五字887号申请执行人胡连英,被执行人徐海军,被执行人韦运超,本院在执行胡连英申请徐海军、韦运超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唐执五字第88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代理
审判员 许金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