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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速初字第185号

代伟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刘旭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代伟,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刘旭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速初字第185号

原告:代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隋星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代表人:易红梅,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天翼,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刘旭生,男,成年人,现住镇赉县黑鱼泡镇三家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伟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刘旭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旭生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伟撤回对被告刘旭生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 洋

审 判 员  莫 琳

代理

审判员  韩丽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