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速初字第185号
原告:代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隋星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代表人:易红梅,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天翼,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刘旭生,男,成年人,现住镇赉县黑鱼泡镇三家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伟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刘旭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旭生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伟撤回对被告刘旭生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 洋
审 判 员 莫 琳
代理
审判员 韩丽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