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387号原告纪某,女,193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赵某,男,63岁,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与被告赵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赵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正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