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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387号

纪某与赵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纪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387号原告纪某,女,193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赵某,男,63岁,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与被告赵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赵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正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