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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021号

顾金南与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顾金南,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021号原告顾金南。委托代理人李明,无锡市滨湖区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街西。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金南诉被告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金南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顾金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顾金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顾金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黎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培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