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021号原告顾金南。委托代理人李明,无锡市滨湖区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街西。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金南诉被告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金南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顾金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顾金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顾金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黎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培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