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翟林,女,生于1956年4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杨传瑞。被告闫平信,男,48岁,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马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林与被告闫平信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私下已和解,原告翟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林撤回对被告闫平信的起诉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被告闫平信无反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翟林负担。
审 判 长 赵 金 满
审 判 员 ��张柱峰
人民陪审员 谷 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全 惠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