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088-1号原告杜某甲。被告方某。本院2015年3月12日对原告杜某甲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第1页倒数第5行和第6行的“被告曾两次坐牢服刑,原告都不离不弃”补正为“原告曾两次坐牢服刑,被告都不离不弃”。
审判员 周绪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耿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