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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081-2号

李奎明与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奎明,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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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81-2号申请执行人李奎明。被执行人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德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奎明与被执行人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55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5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匡 国 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