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