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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94-1号

丁兆玲与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水木头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丁兆玲,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水木头村村民委员会,宋庆亮,宋庆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94-1号

原告:丁兆玲,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秀珍、厉春艳,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水木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全信,村主任。

第三人:宋庆亮,居民。

第三人:宋庆海,居民。

原告丁兆玲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水木头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宋庆海、宋庆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4月24日,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 判 长  任 杰

代理

审判员  张立华

人民陪审员  孟庆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薄文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