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94-1号
原告:丁兆玲,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秀珍、厉春艳,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水木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全信,村主任。
第三人:宋庆亮,居民。
第三人:宋庆海,居民。
原告丁兆玲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水木头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宋庆海、宋庆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4月24日,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 判 长 任 杰
代理
审判员 张立华
人民陪审员 孟庆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薄文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