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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323号

王红卫、王红亮等与郝金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红卫,王红亮,王景红,郝金旭,漯河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王红卫,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王红亮,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王景红,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向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金旭,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漯河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丹,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郝爱中,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郝金旭之父亲。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贾红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桑利娟,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红卫、王红亮、王景红与被告郝金旭、漯河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赵晓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康凌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