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执审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宝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赖秀煦,德化县葛坑镇政府干部。被执行人陈忠杰,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李清丽,女,199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0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陈忠杰、李清丽违法未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审查,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4年9月19日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0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18436元,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德化县葛坑农村信用社缴纳,逾期不履行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告知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德化县人民政府或泉州市人口计生委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忠杰、李清丽依法送达了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忠杰、李清丽送达《缴纳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缴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依法行政。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陈忠杰、李清丽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0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由于被执行人陈忠杰、李清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0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陈忠杰、李清丽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8436元。被执行人陈忠杰、李清丽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17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清源
审 判 员 童宝捷
代理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尤珮灿速 录 员 张佳缘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