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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知初字第5号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思迅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思迅电脑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知初字第5号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

委托代理人:江宁。

被告:余姚市思迅电脑店。代表人:乔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思迅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宏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黄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