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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终字第389号

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思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思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终字第3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明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晓转,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思含,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销售分公司第六十九站经理,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

上诉人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思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商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26日,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又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德强

审 判 员  诸葛砚

代理

审判员  唐鸣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