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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16号

熊大千与铜陵县钟鸣镇马中村民委员会、铜陵县钟鸣镇马中村民委员会新城第七村民组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熊大千,铜陵县钟鸣镇马中村民委员会,铜陵县钟鸣镇马中村民委员会新城第七村民组,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大千,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县。

委托代理人:孙金良,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县钟鸣镇马中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陈应昌,该村委会主任。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县钟鸣镇马中村民委员会新城第七村民组。

负责人:崔应奎,该村民组组长。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阮成乐,铜陵县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饶光辉,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传文,铜陵县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熊大千因与被上诉人铜陵县钟鸣镇马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中村委会)、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钟鸣镇政府)、铜陵县钟鸣镇马中村民委员会新城第七村民组(以下简称新城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铜民一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熊大千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金良,被上诉人铜陵县钟鸣镇马中村民委员会及铜陵县钟鸣镇马中村民委员会新城第七村民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阮成乐、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传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铜民一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丁 慧 萍

代理

审判员 戴 瑞 亭

代理

审判员 郎 继 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颖(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