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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879号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李子龙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李子龙,曹淑玲,李国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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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负责人秦广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子龙,男,1970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曹淑玲,女,1955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国田,男,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子龙、曹淑玲、李国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8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丽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岩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