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二终字第00001号抗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现任华县某局局长。2013年12月5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监视居住,2014年7月8日被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4年11月25日被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易天社、丁翠利,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某某贪污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华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某某贪污2万元,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薛某某亦以原审判决认定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检察机关和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薛某某贪污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县人民法院(2014)华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宏革
代理
审判员 雷莉娜
代理
审判员 栾小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