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1121号罪犯马昂,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深福法刑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昂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深中法少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马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昂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4月19日至2014年1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获得14次嘉奖)。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功庆
代理
审判员 杨 帆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