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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二执字第959号

徐忠华贩卖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959号罪犯徐忠华,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2011年9月23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金性初字第7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忠华犯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5年3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在青海省建新监狱公开庭审听证,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徐忠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忠华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霈

审判员 李 俐

审判员 吕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振凯马莉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