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959号罪犯徐忠华,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2011年9月23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金性初字第7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忠华犯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5年3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在青海省建新监狱公开庭审听证,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徐忠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忠华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霈
审判员 李 俐
审判员 吕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振凯马莉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