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达达执字第425-4号申请执行人马全权,男,汉族,1990年12月21日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张福兴,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李定政,男,汉族,1984年4月27日生,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李仕贵,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生,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民终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定政、李仕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定政、李仕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马全权与被执行人李定政、李仕贵达成和解协议,且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李仕贵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295号(信德.城市绿洲)A座5楼B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139.23平方米)一间的查封。
二、终结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民终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严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