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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执字第42号

陈安建与胡昌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安建,胡昌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陈安建,男,生于1970年8月24日,汉族,村民,四川省雁江区人,村民。被执行人胡昌金,男,生于1965年10月2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陈安建与胡昌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的(2011)武侯民初字第4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胡昌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安建于2012年4月24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我院辖区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4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陈安建第二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3月19日,本院裁定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4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第三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8275.59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胡昌金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昌金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胡昌金未履行。本院在乐至县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胡昌金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胡昌金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胡昌金住所地进行调查后,证人和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胡昌金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陈安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胡昌金仍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8275.59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开幕

审判员  邓 爽

审判员  付建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