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永。被告徐小娥。被告姜永功。被告陈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商行与被告徐小娥、姜永功、陈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农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邵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红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