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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973号

原告农商行与被告徐小娥、姜永功、陈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小娥,姜永功,陈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永。被告徐小娥。被告姜永功。被告陈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商行与被告徐小娥、姜永功、陈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农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邵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红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