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79号原告张德。委托代理人李明、姚红妮,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勇。
原告张德诉被告苟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杨平昌
代理
审判员 任 洁
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静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