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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79号

张德与苟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张德,苟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79号原告张德。委托代理人李明、姚红妮,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勇。

原告张德诉被告苟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杨平昌

代理

审判员  任 洁

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静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